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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财保68号

孙艳丽、孙玉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艳丽,孙玉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财保68号申请人孙艳丽,女,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担保人即墨市福瑞泰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辽河二路东首,组织代码证72396993-9.法定代表人孙玉叶,经理。被申请人孙玉红,女,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孙艳丽为与被申请人孙玉红房屋买卖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玉红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海青路2号13号楼1单元101户房屋一处,位于即墨市辽河一路101号八区13号楼1单元101户房屋一处,担保人即墨市福瑞泰针织有限公司以其位于即墨市城北四路以北、烟青路西侧,地号为J4-1-696-3号土地一宗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防止因申请人的申请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亦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孙玉红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崂山区海青路2号13号楼1单元101户房屋一处(房权证号:青房地权市字第××号)。

二、查封被申请人孙玉红所有的位于即墨市辽河一路101号八区13号楼1单元101户房屋一处(房权证号:即房私转字第××号)。

三、查封担保人即墨市福瑞泰针织有限公司位于即墨市城北四路以北、烟青路西侧,地号为J4-1-696-3号土地一宗【土地使用证号:即国用(2004)字第302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燕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