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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7401执57号

申请执行人王宇与被执行人孙浩信用卡诈骗责令退赔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宇,孙浩

裁判文书全文

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7401执57号申请执行人王宇,女,1986年4月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821986********,汉族。被执行人孙浩,男,1981年2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041981********,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宇与被执行人孙浩信用卡诈骗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部分存款先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无固定收入,其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经过财产调查亦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辽河基刑初字第00083号刑事判决书责令退赔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 晓 东

审 判 员 张 子 英

代理

审判员 赵 光 男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邓丽(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