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7401执57号申请执行人王宇,女,1986年4月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821986********,汉族。被执行人孙浩,男,1981年2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041981********,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宇与被执行人孙浩信用卡诈骗责令退赔纠纷一案,本院已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部分存款先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现在监狱服刑,无固定收入,其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经过财产调查亦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辽河基刑初字第00083号刑事判决书责令退赔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 晓 东
审 判 员 张 子 英
代理
审判员 赵 光 男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邓丽(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