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22执133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国田与被执行人阚福宁、胡庆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阚福宁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阚福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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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福宁 执行决定书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22执133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国田与被执行人阚福宁、胡庆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阚福宁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阚福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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