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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执482号之二

徐勇与王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勇,王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执4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勇,男,1974年5月2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执行人王敏,女,1977年5月1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徐勇与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王敏名下苏C×××××号汽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传宝执行员  黄超贤执行员  黄立青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杨家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