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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焉执字第80号

阿不力孜尤努斯与阿不力克木达吾提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阿不力孜尤努斯,阿不力克木达吾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焉执字第80号

申请执行人:阿不力孜尤努斯,现住焉耆县。

被执行人:阿不力克木达吾提,现住焉耆县。阿不力孜尤努斯诉阿不力克木达吾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9月15日作出(2015)焉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阿不力孜尤努斯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剩余标的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有关单位、金融机构等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阿不力克木达吾提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

一、终结焉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焉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该案标的总额为30000元,未结30000元,当被执行人阿不力克木达吾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阿不力孜尤努斯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尼木加甫

审 判 员 马 东 平

代理

审判员 沙  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迪里扎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