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焉执字第80号
申请执行人:阿不力孜尤努斯,现住焉耆县。
被执行人:阿不力克木达吾提,现住焉耆县。阿不力孜尤努斯诉阿不力克木达吾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9月15日作出(2015)焉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阿不力孜尤努斯于2015年1月14日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剩余标的3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有关单位、金融机构等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阿不力克木达吾提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
一、终结焉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焉民初字第13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该案标的总额为30000元,未结30000元,当被执行人阿不力克木达吾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阿不力孜尤努斯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案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尼木加甫
审 判 员 马 东 平
代理
审判员 沙 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迪里扎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