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民终103号上诉人李丰蕊,男,汉族,1986年1月26日出生,甘肃省山丹县人。被上诉人马爱琴,女,汉族,1966年8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委托代理人兰毅,甘州区火车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丰蕊与被上诉人马爱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李丰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丰蕊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李丰蕊负担。
审判长 袁建银
审判员 陈 军
审判员 宋 睿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赵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