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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民终103号

上诉人李丰蕊与被上诉人马爱琴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丰蕊,马爱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民终103号上诉人李丰蕊,男,汉族,1986年1月26日出生,甘肃省山丹县人。被上诉人马爱琴,女,汉族,1966年8月20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委托代理人兰毅,甘州区火车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丰蕊与被上诉人马爱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李丰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丰蕊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李丰蕊负担。

审判长  袁建银

审判员  陈 军

审判员  宋 睿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赵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