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1执40号申请执行人周洪山,男,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湘乡市。被执行人曹新飞,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本县。申请执行人周洪山与被执行人曹新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新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周洪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民二初字第6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 文
审判员 朱学东
审判员 李鑫连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周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