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城法民二初字第177号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区香洲西路北侧雅苑阁一层。法定代表人余胜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义川,系该行处置办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洁,系该行职员。被告黄智辉,男,汉族,1974年9月7日出生,住汕尾市城区,被告黄贤文,男,汉族,1976年11月23日出生,住汕尾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智辉、黄贤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3元,减半收取271.50元,由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丽华
审 判 员 黄世伦
人民陪审员 林国贞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蔡必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