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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2590号

尹玉生与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尹玉生,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远方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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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2民初2590号原告尹玉生,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委托代理人何青元,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宝杰,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彭忠喜,总经理。被告远方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苏那嘎,社长。

原告尹玉生诉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书店济南分公司”)、远方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方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李炳金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玉生的委托代理人胡宝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华书店济南分公司、远方出版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玉生诉称,2015年3月11日原告尹玉生发现被告新华书店济南分公司出售被告远方出版社出版的《阅读风暴》(8年级)一书(书号ISBN:978-7-80723-903-1),被告远方出版社未经原告尹玉生同意,在该书中刊用了原告尹玉生的《在危机时刻》一文(约1400字)构成侵权。原告尹玉生认为,被告远方出版社未经原告尹玉生许可,擅自刊用其文章用于商业行为,违反了《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了原告尹玉生就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被告新华书店济南分公司在进货及销售该书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理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根据原告尹玉生起诉时的稿酬标准及《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两被告的侵权情况及图书发行量等因素,原告尹玉生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新华书店济南分公司、远方出版社共同赔偿原告尹玉生经济损失5000元、律师费2000元共7000元并向原告尹玉生公开赔礼道歉,诉讼费由被告远方出版社承担。原告尹玉生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两被告的企业信息查询信息材料;证据2、2015年3月11日购书发票1张,金额25.8元;证据3、被告远方出版社出版的《阅读风暴》(8年级)书籍(书号ISBN:978-7-80723-903-1),证明该书第137页刊登了原告尹玉生的《在危机时刻》文章(约1400字,署名尹玉生);证据4、2012年1月华夏出版社出版的原告尹玉生的个人著作《每天都是新起点:职场励志卷》书籍(书号ISBN:978-7-5080-6757-5);证据5、2016年4月26日委托代理合同和2016年6月20日律师代理费2000元的发票。被告新华书店济南分公司、远方出版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经对原告尹玉生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核,结合原告尹玉生的陈述,本院综合确认事实如下:2015年3月11日原告��玉生发现被告新华书店济南分公司销售被告远方出版社出版的《阅读风暴》(8年级)一书(书号ISBN:978-7-80723-903-1,定价25.8元),该书在第137页刊登了原告尹玉生的《在危机时刻》(署名尹玉生,1391字)文章,被告远方出版社未与原告尹玉生签订许可合同也未支付稿酬。2012年1月华夏出版社出版的原告尹玉生的个人著作《每天都是新起点:职场励志卷》(书号ISBN:978-7-5080-6757-5)书籍,该书第111页刊登了原告尹玉生的《藏在乌云中的霞光》一文,内容与涉案文章一致。2016年4月26日原告尹玉生与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2016年6月20日支付律师费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新华书店济南分公司、远方出版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相关证据,视其自愿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条的规定,原告尹玉生创作的《在危机时刻》文章,享有对其著作权并受法律的保护。被告远方出版社未经原告尹玉生的许可,编辑并出版了涉诉文章,且未向其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尹玉生的获得报酬权、发行权,应当承担赔偿尹玉生经济损失及为本案诉讼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对于原告尹玉生主张的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和律师费用2000元共计7000元问题。结合被告远方出版社的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因素,本院综合认为原告尹玉生主张的数额偏高,本院酌情予以支持4000元,对原告尹玉生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本院已酌情支持了原告尹玉生要求获得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请求,且《在危机时刻》文章有利于提高读者的知识水平,故对于原告尹玉生要求被告远方出版社公开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告尹玉生无证据证明被告新华书店济南分公司在进货及销售含涉诉文章的《阅读风暴》(8年级)书籍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故原告尹玉生要求被告新华书店济南分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远方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尹玉生经济损失及律师费用共计4000元;

二、驳回原告尹玉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远方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预交上诉费50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炳金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叶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