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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2民初344号之一

李俊芳、魏庄林等与史桂彬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芳,魏庄林,李彩霞,李军辉,史桂彬,史国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2民初344号之一

原告:李俊芳,女,汉族,1955年3月10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原平市。系死者李文明的妻子。

原告:魏庄林,女,汉族,1936年12月29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原平市。系死者李文明的母亲。

原告:李彩霞,女,汉族,1978年3月2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武邑县,系死者李文明的女儿。

原告:李军辉,男,汉族,1955年3月10日出生,现住武邑县,系死者李文明的儿子。

被告:史桂彬,男,汉族,1971年12月30日出生,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魏屯镇王口村人,现住,系肇事车辆冀T×××××号小型轿车的车主。

被告:史国权,男,汉族,1989年11月26日出生,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市魏屯镇王口村人,现住,系肇事车辆冀T×××××号小型轿车的司机。本院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冀1122民初34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史国权已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了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史国权驾驶的登记在史桂彬名下的“冀T×××××”号小型轿车以及史国权、史桂彬名下银行存款的查封、冻结。

审判员  刘宗杨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宋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