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02执102号

杨文平、巫洪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文平,巫洪吕,杨美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平,男,1957年1月1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巫洪吕,男,1969年1月2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杨美银,女,1971年2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申请执行人杨文平和被执行人巫洪吕、杨美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2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杨文平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28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车辆、银行存款,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的去向。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26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亦霖

审 判 员  钟巧燕

代理

审判员  黄常凯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雪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