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民申6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汝中。再审申请人张汝中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5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汝中申请再审称:其因家中自来水管道经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河东营销公司改造后,自来水无法饮用,其提出的自来水能喝就行的诉讼请求已经很清楚和具体,符合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应予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汝中系以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河东营销公司改造其自来水管道后自来水无法饮用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请求为自来水能喝就行。张汝中的上述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张汝中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汝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汝中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杰助理
审判员 韩 涛助理
审判员 黎志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