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23民初285号
原告:石正鸿,男,汉族,1968年3月4日生,龙陵县人,住龙陵县。
被告:保山市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国勋,该分公司经理。住所地:龙陵县龙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正鸿与被告保山市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正鸿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要求撤回对保山市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分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正鸿撤回对保山市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分公司的起诉。依法征收本案受理费175元,由原告石正鸿承担。
审判长 :段?应?沛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 谷 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