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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23民初285号

石正鸿与保山市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龙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石正鸿,保山市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23民初285号

原告:石正鸿,男,汉族,1968年3月4日生,龙陵县人,住龙陵县。

被告:保山市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国勋,该分公司经理。住所地:龙陵县龙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正鸿与被告保山市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分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正鸿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要求撤回对保山市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分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正鸿撤回对保山市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龙陵分公司的起诉。依法征收本案受理费175元,由原告石正鸿承担。

审判长 :段?应?沛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  谷  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