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3783号
原告:舒献伟,住四川省射洪县,其他信息不详。
委托代理人:XX武,新疆长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永辉。
被告:新疆福星建设集团伊犁九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解放西路重庆路以南2-55-27三楼6号。
法定代表人:邬元清,该公司经理。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舒献伟诉被告新疆福星建设集团伊犁九瑞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舒献伟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办理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喻景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李 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