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1724号
原告:王静,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告:陈明,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诉被告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静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静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75元,减半收取648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87.5元,由原告王静负担。
审 判 长 胡 婷
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
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0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苏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