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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81民初1724号

王静与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静,陈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1724号

原告:王静,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告:陈明,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静诉被告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静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静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975元,减半收取648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87.5元,由原告王静负担。

审 判 长  胡 婷

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

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0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苏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