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481行审165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海宁市钱江西路82号。法定代表人陈培玉,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马润石,男,199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朱玲吉,女,199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审查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执行人马润石、朱玲吉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章 懿
代理
审判员 薛 玮
人民陪审员 黄建新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居晓洁·?PAGE?2?··?PAGE?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