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723号
申请执行人:刘建敏,女,汉族,1973年5月9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园街道办事处职工。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其劳,又名(朝鲁),男,蒙古族,1971年3月10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鄂尔多斯市歌舞剧团职工。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颜永来,男,汉族,1967年1月29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无鄂尔多斯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职工。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刘健敏申请执行其劳、颜永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4)东民初字第618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6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尤森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杨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