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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367号

赵健与韩文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健,韩文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367号原告赵健,男,汉族,1990年1月6日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韩文文,男,汉族,1975年10月26日,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健与被告韩文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赵 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