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367号原告赵健,男,汉族,1990年1月6日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韩文文,男,汉族,1975年10月26日,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健与被告韩文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赵 炎 来源:百度“”
赵健与韩文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367号原告赵健,男,汉族,1990年1月6日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韩文文,男,汉族,1975年10月26日,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健与被告韩文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玉学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赵 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