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34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中山街339号。法定代表人陈晓鹏,任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志强,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沈培兰,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新丁,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郑小珍,女,198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生财,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秀桃,女,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郑逢如,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陈丽花,女,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县支行与被告陈新丁、郑小珍、陈生财、林秀桃、郑逢如、陈丽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振 义
人民陪审员 上官连春
人民陪审员 吴 国 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达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