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369号之一原告北京隆德森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管村32号院5号楼502室。法定代表人杨景暄,执行董事。被告苏州市高普超纯气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中峰街161号。法定代表人时涛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英云,销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隆德森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高普超纯气体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苏0505民初369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因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110202111900205XXXX账户已冻结金额已达到(2016)苏0505民初36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251000元,故对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3220198863605088XXXX账户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已对被告苏州市高普超纯气体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3220198863605088XXXX账户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程英卫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姚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