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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2035号

王继先、秦兴起等与盖海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1-02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继先,秦兴起,盖海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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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2035号原告王继先,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秦兴起,男,1971年10月07日出生,���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张彦存,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盖海洋,男,1993年12月3日出生,回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原告王继先、秦兴起诉被告盖海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承接了北关镇金玛特超市装修工程,于2016年正月24日把铺室内地板砖的工程转包给两原告,中间人是民权县老颜集乡闫道口村的郝高。约定的劳务费为4800元。原告按期完工,被告及金玛特超市对施土质量均没提出异议,被告以金玛特超市没有完全支付工程费为由拒绝支付原告劳务费。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4800元。

被告盖海洋辩称,其没有让原告王继先、秦兴起给其干活,其承包的是室内粉刷和室内门,不包括地板砖辅设。经审���,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装饰装修合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给付劳务费关系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继先、秦兴起的起诉。本案不收取受理费,原告王继先、秦兴起预交的5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徐怀钦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琳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