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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民初3241号

杨某与王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某,王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3241号原告杨某,女,45岁,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38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刘某,女,38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中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杨伟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