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3241号原告杨某,女,45岁,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38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刘某,女,38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中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杨伟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