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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283号

姜思羽与梁文华、丁怀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思羽,梁文华,丁怀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案号}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内2201执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思羽,女,198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互助西街1号8栋7单元401室。被执行人梁文华,女,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群联街2号副2号3单元401室。被执行人丁怀军,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群联街2号副2号3单元401室。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乌兰浩特市公证处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乌证执字第5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6月27日,以(2016)内2201执28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梁文华、丁怀军所有的位于乌兰浩特市五一街乌兰明珠盛苑小区B15号住宅楼3单元302室房屋(建筑面积:100.32平方米,产权证号:110XXXXXXXX6),并责令被执行人梁文华、丁怀军于2016年7月3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姜思羽欠款300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梁文华、丁怀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梁文华、丁怀军所有的位于乌兰浩特市五一街乌兰明珠盛苑小区B15号住宅楼3单元302室房屋(建筑面积:100.32平方米,产权证号:110XXXXXXXX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 煜

审判员 汪洪峰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赵青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