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402民初3577号
原告:周某,女,汉族,1973年11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现住珠海市。
被告:洪某1,男,汉族,1969年12月4日出生,现住珠海市香洲区。
原告周某诉被告洪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王丽慧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诉称:原告于1991年在珠海吉大蓝海制衣厂打工认识被告,××××年与被告结婚,××××年××月生育儿子洪某2,××××年××月生育小儿子洪某3。被告不务正业,没尽到做一个丈夫的责任。2006年原告已经提起过一次离婚诉讼,但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原、被告各自生活,两个儿子由原告一人抚养,被告未尽一点责任。原、被告至今已有十年互不联系,感情破裂,没有夫妻之实,鉴于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原告周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2.户口本;3.(2004)香民一初字第2761号民事裁定书;4.(2006)香民一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洪某1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认识,××××年3月举行婚礼,××××年××月××日在澄海市东里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长子洪某2,××××年××月××日生育次子洪某3。原告称被告婚后好赌,不给家用,且越赌越大,影响了夫妻感情。
原告曾经两次起诉离婚,第一次是2004年在南湾法庭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和好;第二次是2006年,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作出(2006)香民一初字第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原告称2006年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赌博越来越厉害,后因欠下赌债而离开珠海,此后原、被告一直处于分居状态。
本院认为,被告洪某1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案按原告周某提交的证据及陈述认定事实。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育子女至今已逾二十年,但根据原告的陈述,原、被告自2006年开始就处于分居状态,原告一人带着两个儿子生活,被告并未尽到做丈夫及父亲的责任。原告曾两次提起离婚诉讼,虽然在上一次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但原告在十年后再次起诉离婚,说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的初衷始终未改。被告洪某1在收到本院送达的应诉资料后,拒不到庭应诉亦不提交书面答辩状,显见对夫妻感情十分漠视,放弃最后的和好机会,现原告周某坚决要求离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周某与被告洪某1离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双方脱离夫妻关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人民币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丽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邓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