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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民初4163号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广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广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丽立,张立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7民初4163号

申请人: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莒南县新建路北段,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327168499618T1-1。

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

被

申请人:山东广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坪上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丽立,该公司负责人。

被

申请人:张丽立,女,汉族,城镇居民。

被

申请人:张立彬,男,汉族,城镇居民。申请人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申请人山东广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丽立、张立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广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两处土地使用权临港国用(XXXX)第XXX号、临港国用(XXXX)第XXXX号予以保全,并以提供账户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广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两处(土地证号:临港国用(XXXX)第XXX号、临港国用(XXXX)第XX**号)。查封期限:2016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4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山东广润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张丽立、张立彬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维芬

审判员  范治山

审判员  罗永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沈兰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