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财保99号申请人田金龙,男,汉族,1987年10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委托代理人田振亮,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其父亲。被申请人薛宁,男,汉族,1981年5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在审理申请人田金龙与被申请人薛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薛宁驾驶的鲁N×××××号低速货车一辆扣押至宁津县众合停车场内,扣押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兰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韩合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