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2财保99号

田金龙、薛宁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田金龙,薛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财保99号申请人田金龙,男,汉族,1987年10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委托代理人田振亮,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其父亲。被申请人薛宁,男,汉族,1981年5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在审理申请人田金龙与被申请人薛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薛宁驾驶的鲁N×××××号低速货车一辆扣押至宁津县众合停车场内,扣押期限为两年,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兰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韩合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