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3244号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矿业管理办公室,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罗桥地矿大厦。负责人(主持工作)蔡庆新,书记。被执行人崔智勇,男,1975年12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申请执行人龙岩市新罗区矿业管理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崔智勇矿业管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崔智勇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崔智勇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崔智勇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崔智勇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文 越
审判员 连 泳 泳
审判员 廖 冰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俞珍珍(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