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1民初字第977号

王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1-05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白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民初字第977号原告王某,男,生于1981年5月29日。委托代理人张荣军,南召县皇路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某,女,生于1985年9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秋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孙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