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民初字第977号原告王某,男,生于1981年5月29日。委托代理人张荣军,南召县皇路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某,女,生于1985年9月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秋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孙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