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执40620号

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62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执行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北京奥信建筑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水魔方嬉水乐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津0116民初44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西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土地,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6民初44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韩淑芹

审 判 员  孟 绮

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