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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恢字第02521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邹新文、赵伯隆、钟倩、湖南创嘉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兴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区支行,邹新文,赵伯隆,钟倩,湖南创嘉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兴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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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恢字第025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区支行。负责人姜立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邹新文。被执行人赵伯隆。被执行人钟倩。被执行人湖南创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倩。被执行人湖南兴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选才。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邹新文、赵伯隆、钟倩、湖南创嘉贸易有限公司、���南兴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4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湖南兴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27022、27023、27024、27025号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开福区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湖南兴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上述房屋采取拍卖措施。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人湖南兴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27022、27023、27024、27025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余志顺执行员  史科峰执行员  邓 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罗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