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再2号原审原告开鲁县开鲁镇小城子村委员会,住所地开鲁县开鲁镇小城子村。代表人苑庆华,系村委会主任。原审被告韩秀荣,女,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委托代理人刘志伟,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开鲁县开鲁镇小城子村委员会与原审被告韩秀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一案中,原审原告开鲁县开鲁镇小城子村委员会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其原审时要求原审被告韩秀荣停止土地侵权、退还土地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审原告开鲁县开鲁镇小城子村委员会撤回其原审时要求原审被告韩秀荣停止土地侵权、退还土地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75.00元,勘验费700.00元,评估费2000.00元,由原审原告开鲁县开鲁镇小城子村委员会自行负担。
审判长 王安文
审判员 王 春
审判员 刘立新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蒋晓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