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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6执异59号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昆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昆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楼海权,吴汝花,陈静,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6执异59号异议人: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669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潘建根。

委托代理人:吴清旺、郝雪涛,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昆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80号1号楼1楼东面。

法定代表人:叶健。

委托代理人:栾树立、栾立伟,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楼海权,男,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被执行人:吴汝花,女,195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被执行人:陈静,女,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

被执行人: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63号-4A-8716室。

法定代表人:楼齐尧。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昆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称昆仑小贷公司)与被执行人楼海权、吴汝花、陈静、浙江中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业建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远方光电公司)对本案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远方光电公司称,2013年8月16日,法院向远方光电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留被执行人中业建设公司在远方光电公司工程款决算后应得部分3144765元。当时该工程尚在建设,未到工程款支付节点。工程决算阶段,远方光电公司向中业建设公司说明了需要协助法院执行相关工程款事宜。2015年1月14日,中业建设公司指派施工人员以民工讨薪为由,对远方光电公司堵门、占据、冲撞等,造成严重影响。远方光电公司向当地公安机关、劳动执法部门报警,请求法院派人到场进行协调处理,但法院一直未派人到场。最后,在公安机关和劳动执法部门协调下,远方光电公司被迫于2015年2月9日向中业建设公司结算相关工程款。在工程交付使用后,远方光电公司发现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于2016年2月3日、5月4日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目前债权的不确定性和节省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请求裁定中止对2013年8月16日发给远方光电公司的(2013)杭西执民字第1958、1959、196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标的共计3144765元。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西湖区昆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陈述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执行异议系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本案中,异议人远方光电公司在收到本院发出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将工程款支付给被执行人中业建设公司。现远方光电公司主张之异议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执行异议的范畴,依法不应予以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杭州远方光电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肖 京

人民陪审员  黄建社

人民陪审员  王琴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