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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执38号

于雷、王永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雷,王永平,董立平,赵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4执38号

申请执行人:于雷,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

被执行人:王永平,男,196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

被执行人:董立平,女,196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泗县人。

被执行人:赵维平,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泗县人。申请执行人于雷因被执行人王永平、董立平、赵维平不履行已生效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260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于雷与被执行人赵维平已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于雷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26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彭向阳

审判员  陈幼书

审判员  陈再到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陈 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