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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6执7号

左立功与海彦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左立功,海彦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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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26执7号申请执行人左立功,男,汉族。被执行人海彦仁,男,回族,现住焉耆县。左立功诉海彦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焉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左立功已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229元,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回案款7000元,查明被执行人海彦仁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焉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焉民初字第1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当被执行人海彦仁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左立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尼木加甫

审 判 员 马 东 平

代理

审判员 沙  飞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岳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