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执监37号
申请人:德州市重点建设投资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康博大道368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新,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康博路287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德州天马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湘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德州瑞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瑞康大道968号。
法定代表人:张超强,执行董事。关于德州市重点建设投资公司申请执行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天马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德州瑞康食品有限公司担保权追偿纠纷一案,经山东省德州市鲁北公证处作出的(2016)德鲁北证经字第57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在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案号:(2016)鲁1491执174号)。因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德州市鲁北公证处(2016)德鲁北证经字第576号执行证书,德州市重点建设投资公司申请执行黄河商品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天马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德州瑞康食品有限公司担保权追偿纠纷一案由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军
审判员 赵宝栋
审判员 刘冬梅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杜亚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