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民终764号

周勇,周荣等与重庆中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赖德清,周勇,周荣,重庆中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终7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赖德清,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蒋云峰,梁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受梁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本案二审代理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勇,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王开声,梁平县福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荣,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王开声,梁平县福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自物流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代表人唐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揭成强,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上诉人赖德清、周勇、周荣、中自物流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15)梁法民初字第01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出现新的事实,即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周勇、周荣、中自物流公司申请对赖德清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因周勇、周荣、中自物流公司在一审中对赖德清的伤残等级未申请重新鉴定,故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本案需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15)梁法民初字第018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周勇和周荣、中自物流公司、赖德清分别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035元、1035元、1035元,依法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刘 康

代理

审判员  胡显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黎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