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民终7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赖德清,男,196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蒋云峰,梁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受梁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本案二审代理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勇,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王开声,梁平县福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荣,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王开声,梁平县福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自物流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代表人唐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揭成强,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上诉人赖德清、周勇、周荣、中自物流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15)梁法民初字第018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出现新的事实,即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周勇、周荣、中自物流公司申请对赖德清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因周勇、周荣、中自物流公司在一审中对赖德清的伤残等级未申请重新鉴定,故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本案需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2015)梁法民初字第018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周勇和周荣、中自物流公司、赖德清分别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035元、1035元、1035元,依法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燕
审 判 员 刘 康
代理
审判员 胡显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黎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