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民初164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工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F3076002-6。负责人庄文聪,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少奇,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官炳祥,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与被告汪培源、吴水娣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以双方“已就还款事宜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97元,减免后收取149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黄招荣
代理
审判员 李珊珊
人民陪审员 吴辉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蒋正伟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