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371号
原告:厉斌,居民。
委托代理人:崔为朋,山东世纪星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林,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林峰,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宫芳娟,居民。号
委托代理人:兰在志,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斌,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厉斌诉被告李文林、被告宫芳娟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厉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80元,减半收取1919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厉斌负担。
审 判 长 张玉晓
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
人民陪审员 郑祥安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匡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