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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371号

厉斌与李文林、宫芳娟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厉斌,李文林,宫芳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371号

原告:厉斌,居民。

委托代理人:崔为朋,山东世纪星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林,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林峰,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宫芳娟,居民。号

委托代理人:兰在志,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斌,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厉斌诉被告李文林、被告宫芳娟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厉斌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80元,减半收取1919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厉斌负担。

审 判 长  张玉晓

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

人民陪审员  郑祥安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匡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