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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执410号

朱勇与方卓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勇,方卓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4执410号申请执行人朱勇,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方卓敏,女,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朱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方卓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4民初14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04民初1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方卓敏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勇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王世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