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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民初86号之一

江西腾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君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文龙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江西腾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君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文龙,江西明月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李晓客,刘勇,陶晓天,邹正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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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民初86号之一

原告:江西腾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0573409-8。

法定代表人:赵家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君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文艺路1号111室。

法定代表人:赵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文龙,男,198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江西明月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三阳镇柑塘村。组织机构代码:16102184-9。

法定代表人:李文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李晓客,男,1964年1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刘勇,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陶晓天,女,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被告:邹正秀,女,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腾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君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文龙、江西明月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李晓客、刘勇、陶晓天、邹正秀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赣09民初8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江西君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文龙、江西明月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李晓客、刘勇的银行存款2684万元,或者查封、冻结其等值其他财产(其中冻结、查封、扣押李晓客的财产数额不超过176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腾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以其与被告刘勇正在协商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刘勇持有的江西君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30%的股权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腾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勇在江西君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出资额600万元,占该公司30%的股权份额)的冻结。

审 判 长 徐 斌代理���判员陈红艳

代理

审判员 谢 琤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管林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