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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民初735号

湖北华臻酒业有限公司与黄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湖北华臻酒业有限公司,黄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2民初735号原告湖北华臻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春园路10号领秀中原写字楼15A06B。法定代表人陈致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琳,胡家辉,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黄坤,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华臻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华臻酒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湖北华臻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文彦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张德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