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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财保第53-1号

刘运富与荆门市东宝区马河镇严湾煤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运富,荆门市东宝区马河镇严湾煤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财保第53-1号申请人刘运富,男,生于1964年4月16日,汉族,住荆门市.被申请人荆门市东宝区马河镇严湾煤矿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法定代表人周永益,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刘运富与被申请人荆门市东宝区马河镇严湾煤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运富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荆门市东宝区马河镇严湾煤矿有限公司在荆门市X财政所的资金X万元。申请人刘运富用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东宝支公司购买的保险一份为其提供担保。现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要求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荆门市东宝区马河镇严湾煤矿有限公司在荆门市XX财政所的资金X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黄雪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