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04民初668号
原告:阳江市阳东广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阳东广雅学校行政楼405房。
法定代表人:黄苑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市修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29号7楼F-J室。
法定代表人:郭卫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阳东广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修远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阳东广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58元,减半收取2679元,由原告阳江市阳东广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柳华想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泰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