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103执240-1号

刘秀彩、徐行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8-06-14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秀彩,徐行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240-1号申请执行人刘秀彩,女,汉族,家务,江西省上饶市人,被执行人徐行松,男,汉族,打工,江西省上饶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秀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行松的(2014)广民一初字第59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行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顾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广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红斌

审判员  夏秀中

审判员  杨爱仙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吕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