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3执240-1号申请执行人刘秀彩,女,汉族,家务,江西省上饶市人,被执行人徐行松,男,汉族,打工,江西省上饶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秀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行松的(2014)广民一初字第59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徐行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顾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广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毛红斌
审判员 夏秀中
审判员 杨爱仙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吕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