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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执40号

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40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余江县。被执行人刘某,女,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刘某未履行标的金额21200元及执行费36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余江县人民法院(2015)余民一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夏细毛

代理

审判员  胡 强

代理

审判员  徐水菊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吴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