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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1462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东海支行与蔡金治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东海支行,蔡金治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14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东海支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负责人陈蝶,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上官炳祥、苏少奇,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蔡金治,女,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东海支行与被执行人蔡金治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案件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丰民初字第648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杨旭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黄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