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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8民初841号

杨书珍、王波钧与王法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书珍,王波钧,王法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841号原告杨书珍,女,1962年9月26日生,汉族。原告王波钧,男,1996年10月13日生,汉族。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庞保林、张高峰,系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法亮,男,1962年4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弓广林、杨文利,系河南修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书珍、王波钧诉被告王法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书珍、王波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书珍、王波钧负担。

审 判 长  吕岳督

人民陪审员  许森林

人民陪审员  张天福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