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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3724-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佛山市南海区保和盛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佛山市南海区保和盛贸易有限公司,广东振鹏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壬楠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灏瞰贸易有限公司,刘庆高,刘振初,刘振武,刘振忠,杨东明,余劳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3724-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桂城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67号(原南海大道南111号),组织机构代码89381597-8。

负责人:刘炳恒,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保和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三路6号御景城市花园办公楼十楼之六办公室,组织机构代码30407393-8。

法定代表人:林钦才。

被执行人:广东振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三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2112406-2。

法定代表人:刘振武。

被执行人:广东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三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2548019-5。

法定代表人:林钦才。

被执行人:广州壬楠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太平镇广从北路483号动漫城南路33-16号自编1602房,组织机构代码09379622-X。

被执行人:广州灏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83号金昊大厦17楼1708房,组织机构代码30450861-2。

被执行人:刘庆高,男,汉族,1965年2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刘振初,男,汉族,1948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刘振武,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刘振忠,男,汉族,1963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杨东明,男,汉族,1976年3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余劳妹,女,汉族,1947年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6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属被执行人广东振鹏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桂城佛平三路6号御景城市花园办公楼(一至六层)、(七至十一层),属被执行人广东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x层,属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保和盛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x号房产,属被执行人广东壬楠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x号房产及属被执行人广州灏瞰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佛山市禅城区x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炳辉二〇一六年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黄文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