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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1587号

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与成都乐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成都乐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1587号

原告: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锦绣路*号保利中心*座*楼。

负责人:邓天国。

委托代理人:张朝生,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乐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芳草街*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白果。

原告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成都乐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预交了简易程序的诉讼费用25元。因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通知原告自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16年5月12日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荣芳

人民陪审员  叶碧云

人民陪审员  张小岚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廖 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