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05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马绍胜,男,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王国田,男,汉族,1969年9月24日出生,个体从业人员,住克拉玛依区。申请执行人马绍胜申请执行王国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马绍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203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王国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王国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国田银行存款51316.36元或等值财产用予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诗扬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祝金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