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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205执145号

马绍胜与王国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绍胜,王国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05执145号

申请执行人:马绍胜,男,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克拉玛依区。

被执行人:王国田,男,汉族,1969年9月24日出生,个体从业人员,住克拉玛依区。申请执行人马绍胜申请执行王国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马绍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203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王国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王国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国田银行存款51316.36元或等值财产用予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于诗扬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祝金爱